【税务通知】所得税与特殊销售方式增值税计算依据的异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笔者总结了几种常见的特殊销售方式所得税和增值税计税基础的异同。买一送一:税基相同。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购买,赠送等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不属于捐赠,,
销售总额按照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确认每一项的销售收入。“无论如何分摊,销售收入总额将保持不变。尽管第(8)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无偿赠送他人生产、委托或者购买的货物”视为销售,无偿购买的货物支付价款,不属于无偿赠送。
以旧换新:确认收入相同,但实际计税依据不同,《通知》第1条第(4)项规定:“如果以新换旧,
销售商品的收入按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回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这意味着新商品的置换分为两个交易:新商品的销售和旧商品的回收,收入应根据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国税发〔154号〕规定,“纳税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收入确认方面,
所得税符合增值税的规定。
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回收的旧货物可以作为购买货物处理,这增加了成本,实际上降低了税基;在计算增值税时,由于消费者无法向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因此没有进项税扣减。因此,实际税基不同。
例如:一家购物中心以人民币向消费者出售一台洗衣机。如果消费者同时归还一台旧洗衣机,价格是元。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1.17=(元);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
还应确认采购货物-=234(元)。如果未考虑洗衣机成本和进项税扣除,则应计算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34=(元);应交所得税×25%=441.5元;计算增值税:×17%=340元。
折扣销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折扣金额能否从收入中扣除,取决于销售发票的开具方式。根据《关于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计征中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472号),
, ; , . - , ' - ( [] .) . - - ,这意味着销售收入可以减少,销项税可以抵消。
现在所得税条例已经改变了。《通知》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减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商品所得额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即,无论以何种方式开具发票,均应根据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以计算所得税。
销售补贴或退货:税基相同,可从收入中扣除。郭水涵[875]第1条第(5)项规定:
企业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降低销售价格的,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销售商品质量、品种不合格而退货属于销售退货。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货的,应当在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折扣退还给购买人的增值税,在销售退回或折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退购或备抵收回的增值税,在发生退购或备抵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退货或折扣而退还给购买者的销售额,应当在发生退货或折扣的当期销售额中扣除。”所得税符合增值税的规定。
现金折扣:
确认收入相同,但实际计税基础不同。通知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减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到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售后,属于融资性质的财务管理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
在收入确认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一致。然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着财务费用的扣除而减少,从而缩小了税基。
还本销售:确认收入相同,但实际计税依据不同。本金偿还发生在销售后,销售时应全额确认收入,不能扣除本金偿还费用。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以还本销售的方式销售货物,不从销售中扣除还本支出。”
虽然在计算所得税时已确认收入,但返还的本金可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这也降低了税基。
易货: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相同,交易双方应确认收入。但实际上没有产生任何税收。易货是指双方在没有货币结算的情况下以相同价格交换货物。它应该分为两个业务:销售商品和购买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货物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补偿,包括从买方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确认销售收入。
《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第3条规定,易货的接受单位可以
进项税额根据书面合同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运输费用发票确定,并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未经税务机关调整的,货值相等,销售税与进项税相同,
增值税为0;同样,在计算所得税时,销售收入与购买成本相同,且无所得税。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相同,但实际计税基础不同。售后回购是一种两种业务:销售和购买。《通知》第1条第(3)项规定:“通过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按照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购回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从售后回购的整个交易中,是否存在利润以及是否能够产生所得税取决于销售价格和回购价格的大小,
但在回购前,企业应当计算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假设销售发生在年前,回购发生在年后,在上一年度确认收入,并计算税金。在下一年度回购后,将成本税前扣除(根据通知,如果融资方式为销售货物,则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规定将收到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本文不讨论这种情况)。
在计算增值税时,回购是否能产生进项税额抵扣取决于回购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