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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22-05-17 18:13:30

     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状态:修订发布日期:-09-28生效日期:-09-28

    发证机关: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务委员会)

    发行编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与优生学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相关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居住或离开我市在我市永久居留的中国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们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计划生育实行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

    避孕和正常工作,

    以行政和经济措施为补充。

    计划生育工作要与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计划生育所需资金,计划生育年投资达到人均二元以上,计划生育投资逐年增加。

    计划生育应当从乡(镇)总体规划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落实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选拔先进干部、提拔干部、晋级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下同)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全区人口预测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编制人口发展计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4) 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5) 为计划生育提供技术服务,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

    (6) 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

    (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统计和避孕药具发放服务工作。

    (四) 负责乡(镇)总体规划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任务和报酬。

    要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计划生育人员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实施合同的单位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合同。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或计划生育合同。

    未满晚婚年龄结婚的,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晚育合同。

    农民中的已婚育龄夫妇、个体经营户、失业居民、,

    无薪留守和长假的,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与优生学

    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育龄夫妇,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发给出生证明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四条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的生育间隔生育。

    (1) 只有一个孩子,

    经市病残儿童鉴定小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仅有一名子女;

    (3) 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

    (4) 再婚前,一方失去配偶,生育子女不足两个,另一方未生育;

    (5) 双方都是农民,,

    其中一个是独生子,

    只有一个孩子;

    (6) 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妇女是农民,只有一个孩子;

    (7) 双方或妇女都是农民,只有一个女孩;

    (8) 双方都是农民,,

    其中一人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

    (9) 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是农民,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只有一个孩子;

    (10) 一个有女儿没有孩子的农户,其中一个招收女婿的女儿只有一个孩子;

    (11) 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人伤残,相当于伤残军人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且仅有一名子女;

    (12)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依照前款规定准予生育的夫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出生证明原件无效,不得签发出生证明。如果他们再次生育,应将其视为超生:

    (1) 妊娠后无正当理由引产;

    (2) 自我报告婴儿在分娩后死亡,并且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和死亡原因。

    第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负担费。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和接收孕妇分娩时,应当查验出生证明。

    对于紧急分娩或需要急救的孕妇,医疗后可及时检查出生证明。不能出示出生证明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于计划外怀孕和分娩,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单位应当共同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育龄夫妇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当接受产前检查。

    婚前体检后,,

    被诊断患有严重遗传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发给出生证明。

    除医学上确有必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推广孕前服务,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节育手术必须由依法取得节育手术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节育技术标准。

    严禁个体医师或诊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条生育夫妇除有禁忌症的外,应当提倡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采取节育措施,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妇之一应当结扎。

    第二十一条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节育手术并发症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认。

    确认为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核销。未经鉴定或者未被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擅自就医的,应当自行承担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生育的,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五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城建、交通、劳动、卫生、民政、,

    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

    我市流动人口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常住地街道办事处核发的结婚、生育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现居街道办事处办理检查证明。对于未通过检验证书的人员,

    公安、工商、城建、劳动、卫生、交通、房地产等单位不得办理暂住、经商、工作、施工等相关手续,

    交通、租房和买房。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负责。

    (1) 本单位招用的合同工、临时工、谈判工、季节工、聘用人员由招用单位管理;

    (2)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3) 失业人员和从事家庭劳务的,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管理;

    (4) 无薪留岗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5) 外商投资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对外经济委员会协调;独资企业由对外经济委员会管理;

    (6) 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施工单位和建筑管理认证部门负责管理;

    (7) 个体经营交通运输户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颁发营业执照的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

    (8) 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9) 鞍山市对外经济合作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县负责管理;

    (10)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单位应当为流动人口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和有关检查站、台帐、帐簿,负责孕期检查,

    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办理检查证件等工作,分别与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出生证明,

    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可在我市生育。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从征收的城市人口扩展费中拨付。

    第二十九条外出流动人口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常住居民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向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验孕证明人民政府和常住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一次。

    第六章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条年满二十五周岁的男子和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女子登记第一次婚姻的,为晚婚。

    23岁以上的妇女婚后怀孕并生第一个孩子的,应当晚育。如果员工结婚晚,

    婚假增加12天;晚育给予10天哺乳假;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产假在90天(难产加15天)的基础上增加5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按全勤处理,

    这不会影响奖励和高级评估。

    对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收当年的集体义工。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所生(育)的独生子女为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的父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荣誉证书,并享受下列福利:

    (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自取得证书当月起至子女14岁生日止,每月5元或相应待遇;

    (2) 独生子女抚养费按市财政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3) 独生子女家庭的人口在单位分配住房、居民搬迁、划分宅基地、自留地、口粮田时按两个子女计算;

    (4)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扶贫,

    从乡镇企业致富,招工;;

    (5) 独生子女父母为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它属于农民。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照顾。

    第三十二条未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为职工的,

    退休后按标准工资全额发放养老金;根据其他规定,如果按照我的标准工资全额支付退休费,每月将增加5元。如果他们是农民,

    当他们年老或失去工作能力时,他们将享受五保户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员工休息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视同全勤。

    (1) 计划生育;

    (2) 放置宫内节育器并进行结扎手术;

    (3) 按规定执行节育措施并采取相关措施后怀孕。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生育条件,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表扬和奖励。

    要求生育第二胎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部退还。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农村可以为实行计划生育五年以上的专职干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育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行政处分:

    (1) 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每日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1-10元,直至采取节育措施;

    (2) 未及时终止计划外妊娠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20-50元/天。如果是员工,,

    应暂停其工资和职务。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终止妊娠;

    (3) 对于早产,

    非婚生和急产,根据不同情况收取计划外生育费1000-5000元,无出生证明的第一胎收取计划外生育费50-100元;

    (4)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收取计划外生育费5000-5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10000-100000元;

    (5) 非法收养儿童应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重婚、同居、生育,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超过标准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况,在定期、晋升、择优、分配住房及相关社会福利等方面予以限制,并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以处超过上限的从重处罚。

    具体处罚数额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育龄人口办理户籍转移,必须持有原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未计划生育的,在采取措施前不得办理户籍。如果发现他们在户口迁移后定居,他们将对负责迁移的人负责。计划外出生人数将计入准转移计划。

    对经办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计划外怀孕或分娩的员工,

    在采取相关措施或接受处罚之前,相关单位不得办理调动手续或开除公职。

    第三十九条育龄劳动者可以辞职、被辞退或者被辞退。原单位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者的户籍和交接情况通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计划外怀孕的员工,

    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十条直接负责分娩的,未经检查孕妇生育证明的,

    未通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生育计划外婴儿,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孕妇无生育证明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干涉、破坏计划生育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个人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隐瞒计划外人口出生统计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每件罚款10元至50元,并取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称号;

    (2) 签发出生,死亡,病残儿童身份证明,结扎,戒指等虚假证明的,,

    怀孕和终止妊娠,未经许可签发出生证明,

    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每件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造成非计划生育的,每起罚款1000元至2000元;

    (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性别鉴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全部违法所得;

    (4) 擅自实施节育、吻合术,徇私舞弊,

    为他人进行虚假手术或者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埋设药管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 那些帮助计划外怀孕和超生的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

    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许可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每项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7)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其财产或者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8) 遗弃、残害婴儿或者歧视、虐待女童母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辽宁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计划生育工作指标要求的单位,不予评为当年综合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对有关负责人扣发当年奖金并通报批评。

    对不负责任、造成人口失控的单位,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流动人口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吊销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本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予以辞退;注销暂住户口,并将其返还至常住户口所在地。

    对计划外生育流动人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一个月内未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结婚、生育证明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交验结婚、生育证明。

    外出流动人口未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当前居住地和节育措施执行情况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外派人员未按要求如实报告的,常住地可派专人调查,费用由外派人员承担。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组织应当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实施。受到处罚的,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属于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由当地村(居)委会协助实施;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基层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出身于家族。

    由妇女户籍所在县、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夫妻当年或税后所收资金的千分之五处罚款,罚款不得少于五百元。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计划生育费、第二胎社会负担费和各种罚款,不得挪用。严格执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制度,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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