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方法与规范体系
第一章总则
1、财务人员责任认定后,必须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落实责任。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处罚内容
1、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
(1) 超过规定范围、限额或批准的库存现金的留存现金。
(2) 用不符合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替换银行存款或手头现金。
(3) 挪用、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者未经批准支付款项的。
(4) 使用该账户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取现金。
(5) 未按照批准的支出范围和限额擅自支出或现金支出。
(6) 将账户外资金或企业资金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的形式存入银行。
2、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违反金融制度,造成金融工作严重混乱的。
(2) 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凭证。
(3) 伪造、篡改、歪曲事实,
销毁、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或者谎报、虚报、骗取企业财产的。
(5)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谋取私利、泄露秘密、挪用公司公款的。
(6)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错误或者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利益的。
(7) 其他玩忽职守、严重错误的。
第三章附则
1.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