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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相关问题解释、注册适合您的公司
2022-05-17 18:41:38

  工商登记相关问题解释、注册适合您的公司

  一、企业名称

  1、企业享有名称权吗?

  答: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权限有什么区别?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如: 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的企业名称。如: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3、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2)、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技术开发分公司。

  (3)、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

  (4)、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XX分公司。

  4、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企业名称由那几个部分构成?

  答: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上地下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7、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指的是什么?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8、名称中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名称中间使用吗?

  答:可以。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上地下(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上地下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9、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答:可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10、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是一个汉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字号天上地下为四个汉字;但名称中字号不能为一个汉字,如:北京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

  (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12、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特点么?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吗?

  答: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么?

  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14、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工商局可以不予核准?

  答: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和开展经营活动吗?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16、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工商局有权纠正吗?

  答:有权。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

  17、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怎么办?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18、集团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北京XX集团。

  (3)、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如:子公司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XXXX集团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住所

  1、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3、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4、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注册企业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将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5、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如何提交?

  答: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8、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9、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10、是否可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1、是否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是否可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3、是否可以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

  14、是否可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应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5、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16、地下空间不能注册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答:(1)、禁止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

  (2)、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空间开办各类市场,开办商场、商店。不得注册各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3)、禁止利用地下空间申请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申请登记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会成员及组织机构

  1、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出任。

  3、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可以为外国公民。

  4、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可以。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7、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外商独资企业的高权力机构为股东(股东会)。2006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其章程是否修改,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

  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何人担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9、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谁担任?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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