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作者自己一切,以自个自己的劳作为根底,劳作成果由劳作者自己占有和分配的市场运营主体。
受理审阅时限
请求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建立、改变、刊出挂号,凡资料完全,符合法定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挂号决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别的挂号证实。(请求人以非固定方法提交行政许可请求的,受理审阅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挂号程序性规定》履行)。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挂号统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依据实际情况断定,能够由分局直接挂号,也能够由所在地工商所挂号。区县分局担任挂号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担任挂号初审。
申请方式
请求人除直接到公司挂号场所提出请求外,还能够经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方法提出。
请求人以非固定方法请求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局文本应当运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给的请求书格局文本。
请求人以非固定方法提交行政许可请求的,应当在提交资料的一起,供给请求人或者经请求人依法托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托付文件等。
请求人以信函方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请求的,应当是有关请求文件、证件的原件,请求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