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如下: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领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