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用期的规则,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贰言或许经裁定贰言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
在实施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依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获得的,注册的有用期有严厉的时间边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色之一。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能够在法定期间内遭到法律维护。这一法定期间又称为注册商标的维护期、有用期。有用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假如期望持续运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维护,则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假如不发生致使商标吊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需准时履行续展手续,就能够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维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一样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用期都作了清晰的规则,也有少数国家规则注册商标无限期有用。对注册商标的有用期限,中国在不一样期间做过不一样规则。在1950年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则:“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获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1963年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则,“注册商标的运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请求吊销时止”。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运用期限,由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以注册人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商标互利协议断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实践有用期核算。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有用期为几年,在中国也是几年,假如该商标在其本国已注册若干年,该商标在中国的实践有用期应是该国规则的有用期再扣减已注册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国失效的时间与中国的有用期一致。
因为这种核算方法对比繁琐,后来对外国商标来中国注册的有用期限统一按十年核算。也即是采纳对本国注册商标实施无限期维护,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规则有用期为十年,构成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两种不一样的待遇,与国外一般做法不一致。国内注册商标因为无期限,有的注册商标尽管早已停用,但是在商标注册簿中仍为有用注册商标,影响对新请求注册商标的核准。
1982年制定通过的商标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统一规则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的注册有用期均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