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资合性的法人,公司的生命源自于股东开始投入的本钱。股东出资是否恰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休戚相关,事关买卖安全和公司信誉,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尤显主要。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财物收益、参加重大抉择计划和挑选办理者等权力。”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法令根底,一起,公司法还专门规则了股东的参加公司会议、会议表决权等参加公司业务的权力,也规则了股东对公司账簿和会议抉择等法令文件的查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力。
法令在规则股东享有权力的时分,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根底,而没有附加任何约束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办理机关供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按照法令、规章的规则享有权力,股东享有股东权力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践出资、实践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力行使,可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规章规则的相应出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