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商标称号既满意公司需要又契合法令规定呢?
第一,商标称号与公司中心称号尽量一致,以便市场推广。当然,在许多热点经济区域,做到此点并不简单,由于自个起的商标称号也许早已被别人注册。所以,请求人要做广泛的近似查询,在保证没有别人在先请求的情况下进行请求。
第二,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不能运用产品通用称号,或是对产品或效劳的一般性描绘。例如,“苹果”虽然是电子产品界的大牌,但它作为一种生果的通用称号,请求在生果产品上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第三,不能富含法令禁止作为商标运用的内容。例如,国家、政府及其作业场所称号,县级行政单位以上地名或许别的法定标识等。运用上述称谓、标识或图形请求商标,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第四,不得与别人相似产品效劳上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假如商标之间因相似而不具有区分度,则无法区分产品效劳来历,商标也就形同虚设。由此也表现了请求之前近似查询作业的重要性。
第五,切忌歹意抢注别人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标,歹意抢注行为将致使别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核准;即便侥幸被获准注册,也也许被别人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而遭受不良法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