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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需缴个税
2022-05-17 18:16:0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个人提前退休补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阐明提前退休获得补贴所得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计算方法。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本公告,我们现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具体计税方法

    公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

    企业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补贴。非免税的退休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平均分摊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和分配);

    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费用扣除标准]&次;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次;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月数

    例1:2004年1月,某单位员工老张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收入0元,退休工资0元(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

    根据公告,老张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等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确定适用的税率:

    0元&分;25个月=元,(=元)。由于人民币在500元至人民币之间,适用税率应为10%,快速计算扣除额为25%。

    老张应在今年1月缴纳个人所得税=[(0&;25-&&;10%-25]&&;25元人民币。

    适用范围

    (1) 单位范围。该公告适用于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即对单位没有任何限制;

    (2) 个人范围。

    本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了内部退休程序,而不是退休程序,则不适用本公告,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的规定仍然适用。

    国税发58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办理内部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进行平均,

    并将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后扣除,根据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应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再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与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

    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工资收入)-费用扣除标准]&次;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例2:某单位员工老李年11月办理内部退休手续,一次性收入0元,退休工资元(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

    根据国税发[58号文规定,老李的上述收入不属于退休工资,

     .

     : 0 & ; 50 = , (+ -) = 800 , 10%, 25. , = (0 + -) & ; 10% - 25 = .

    (3) . - , , . , ,当月工资、薪金和一次性收入应当分别扣除,费用应当分别扣除和纳税。

    例3:由于身体原因,1月份所在单位同意按程序提前退休的单位员工老王,按照统一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0元(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年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收入元,其中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505元,依法应当扣缴;年费的价值(包括购物券、,

    本单位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为元。老王1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计算流程如下:

    首先,年费万元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相结合,允许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因此,当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95-508-)&倍;20% - 375 =. 4元。

    第二,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0元适用税率:0元&除;18个月=元,(-)=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125。

    一次性补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除以18-)乘以15%-125]&次;18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老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 =. 4元。

    相关环节:不同于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在重组、重组或裁员过程中,因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雇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7号)明确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被宣告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豁免规定外,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本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

    国税发[17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工资收入,并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平均。具体计税方法为:将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取其商作为个人月工资和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劳动合同终止后,个人任职或者重新就业的,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补充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57〕号)也明确规定,对于一次性补偿所得(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部分应按照国税发〔1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宣告破产时,其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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