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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2022-05-17 19:20:00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案例研究例1:阳光公司是年初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随着企业经营良好,市场开发不断取得新成绩,企业经营业绩每年以双倍的速度增长。同时,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发展速度前所未有。

    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12月底到期,但企业的生产状况越来越好。预计年税前利润将超过1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要缴纳600多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于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据了解,企业所得税减半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

    “先进技术企业”,由原国家经贸委评估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申请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然而,无论我们如何抓紧时间,在完成一套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评估流程和审批程序后,仍然要到年底。企业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时间是2004年2月10日。

    公司经理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企业不能依法享受延长三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公司认为,在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自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

    使用不同的识别程序。不同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税法,,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属纳税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然是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可以延长三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是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之一。第二,时间的连续性。

    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然是先进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延长三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但是,在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税、免税期限届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不享受优惠待遇。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取得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资格

    “两免三减半”,时间上没有连续性,不能继续享受三年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正是由于公司领导思想淡薄,公司失去了三年内减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了1万多元。

    例2:一家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它不仅生产和销售计算机产品,还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年,该公司获得了一项业务,

    将为客户开发一个工业控制项目,并将成果转让给客户。

    预计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总价20万元。同时,客户还将以4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电脑公司购买电脑产品。此外,本公司本年度的技术和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项。

    公司经理在与一位税务专家的朋友聊天时提出了这一问题。还有技术服务,如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但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的税务处理不同。

    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流转税给予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免征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然而,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有更大的税收优惠,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从事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取得的收入,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收入,

    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待遇比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计算机公司的这项业务,由于技术服务收入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并且由于技术服务收入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两者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如果技术服务收入可以使用,

    这意味着将高税负收入转化为低税负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增加净收入。

    考虑到这一点,这位朋友利用自己对税法的掌握,为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税务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了10万元税款。

    具体规划方案如下:

    计算机公司调整了从客户获得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增加了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增加到30万元,将计算机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到30万元(不含税)。这样,客户的总地面支出保持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记录为无形资产,购买计算机产品记录为固定资产。这两项为资本性支出,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此外,由于购买计算机产品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价格加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7%,

    因此,降低电脑产品的销售价格实际上减少了客户的总开支。因此

    这项计划不会遭到客户的反对。

    经规划,计算机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价格为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销售计算机产品所得30万元,只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划前,从客户获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为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规划前相比,,

    该计算机公司已获得10万元以上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税收负担大大减轻。

    (转载于友商网)

    有关报告: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待遇

    企业税收筹划的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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