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时公司称号请求登记的准则:
一、公司称号不得富含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也许对大众形成诈骗或许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区域)称号、国际组织称号;
4、 政党称号、党政军机关称号、群众组织称号、社会团体称号及部队编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别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的。
二、公司称号应当运用契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公司法人称号中不得富含别的法人的称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
四、公司称号中不得富含另一个公司称号。公司分支机构称号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称号。
五、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公司称号。
六、公司称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许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称号字号一样,有出资联系的在外;
2、与别的公司改变称号未满1年的原称号一样;
3、与刊出登记或许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称号一样;
4、别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
七、公司称号需译成外文运用的,由公司依据文字翻译准则自行翻译运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