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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2-05-17 18:38:11

  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是2013年12月28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旨在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且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了注册资本低出资限额。此新规,无疑降低了创业的门槛,减轻了创业者们创业初期的经济压力,是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举措。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的出资制度。它与实缴制的区别在于,公司注册时无需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无需验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但不是所有的行业均可实行认缴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新规定实施以后,或许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注册10亿、100亿也可不用为此买单,所以实践中已出现天价注册资本的做法。然而,“认缴制”不等于“不缴”,只是暂缓缴纳。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未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对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工商行政部门仍实行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关于认缴制的期限如何确定问题,实施认缴制登记制度初期,出现认缴期限为100年的企业,或许认为,如此以来,认缴的期限可无限期的拖延。新《公司法》中对认缴期限未作详细之规定,也无量化的细则,均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并受其约束,虽凸显公司章程之“宪法性”地位,但笔者认为,为构建市场交易安全,应有相关措施予以配合指导,其外,股东应结合实际情况,理性约定出资期限。

  结语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虽然减轻了创业者们的压力,但在企业竞争中,注册资本仍然是一个公司实力的象征。公司及股东应结合自身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决定注册资本额。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事项,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并应严格执行此约定。股东若不按约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或公司自身可以追究该股东法律责任;若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公司解散清算时,即便认缴期限未到,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仍然应当先予以缴足,债权人可要求股东缴足出资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在认缴制制度下,并未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也未淡化公司注册之本之重要性,若存在虚假认缴、不实认缴仍然面临被追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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